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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世贸装饰特邀东鹰律所赵全强主任律师开设法律讲堂-利来老牌

发布时间:2019/04/04

为了企业在日趋复杂的建筑市场能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在承接项目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公司特邀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全强,对20192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开展讲解与培训。世贸装饰董事长陈志福带领近50名项目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赵全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擅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服务。

41日下午14时,在世贸装饰的多媒体会议室,赵主任针对《解释》中对承包人有重要影响的条款,其中包括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等条款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

解释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这一条明确了中标合同的法律地位,当另行签署的施工合同中与中标合同上述条款不一致的约定时,以中标合同为准。

针对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发包人只需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充分保障了双方订立合同时达成的合意。

针对开工日期的确定,《解释》第五条详细载明首先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若开工通知发出后,客观情况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若未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两个小时的培训,赵主任除了上述问题,针对顺延工期及质保金相关条款方面也展开了讲述。此次《解释》修改为实务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更好地履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也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明确权责指引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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